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8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规范电子普通护照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公安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
二、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电子普通护照申请,应当现场采集申请人的指纹信息 。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电子普通护照,监护人同意提供申请人指纹信息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现场采集 。
“申请人因指纹缺失、损坏无法按捺指纹的,可以不采集指纹信息 。”
【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服务指南】三、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电子普通护照采取加密措施,确保电子芯片存储的指纹信息仅限于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出入境管理时读取、核验和使用 。”
四、在第十二条后再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普通护照签发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五、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
第三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国际技术标准,逐步推广签发含有电子芯片的普通护照(以下简称电子普通护照),提高护照的防伪性能 。
电子芯片存储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资料和持证人的面部肖像、指纹信息等 。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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