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政策全文( 二 )


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端州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具体准入条件由市政府每年公布后执行 。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
第八条 端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端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其在端州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会申请,由居(村)委会接收并初步形式审查 。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户籍证明;
(三)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免交),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它生产经营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其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介绍就业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提供证明;
(四)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
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具体材料要求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公租房受理通告为准 。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任,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审核实行“三审二公示”制度 。
(一)受理 。居(村)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 。街道办事处会同居(村)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相关情况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居(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 。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二)核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情况进行核查 。公安、民政、房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核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三)审批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轮候资格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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