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政策全文( 三 )


第三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配,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主动向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申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
在轮候待分配房源期间,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相关情况的监督,发现申请人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作出处理 。
第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将待配租的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年度、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配方式确定轮候选房、配租顺序,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居住人口与面积相对应,单身人士配租单间,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厅 。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公租房的权利 。具体房型分配原则,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分配方案为准 。
第十三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配租: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寡老人;
(二)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的失独家庭;
(三)经民政部门认定的转业复退军人;
(四)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见义勇为的家庭、或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六)轮候时间超过3年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
(七)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当前无居住地的家庭 。
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
第十四条 轮候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
(一)在接到配租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抽签分配的;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认定为自愿放弃配租情形 。
自愿放弃配租的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
第十五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隶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分别与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肇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租赁合同实施管理 。合同期限为3年 。在签订承租合同时应预缴交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 。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的原则,每月月底前缴交下个月租金 。
第十六条 已承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申请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七条 承租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的住户,应在合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出租公租房所属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如实申报当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情况资料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继续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2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公租房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终止承租合同:
(一)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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