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身份证 文山州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事项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承诺 。
所有城区派出所必须做到“办理户籍手续只让群众跑一次”,即群众到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户籍手续,只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必须当场办理完毕;材料不全或需调查、上报审批的,由窗口民警接待受理,社区民警将办理结果直接送到群众手中 。其中,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由窗口民警及时开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并详细记录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及住址,同时将社区民警的联系电话告知申请人,材料准备好后直接和社区民警联系,由社区民警上门收取材料,办理完毕后再送到群众手中 。同时要建立健全《告知词》制度、办理户口责任书制度、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制度、不予落户通知书制度和群众测评制度 。
(1)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户政窗口民警应当当场办理:
a、出生登记;
b、死亡登记;
c、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d、分户和并户;
e、县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f、公民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g、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h、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i、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j、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务员、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
k、《暂住证》、《居民身份证》的办理;
l、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审批项目:
a、更正民族;
b、更正出生日期;
c、16周岁以上更改姓名;
d、外县、市、区迁入落户;
e、单位申请设立公共户口;
f、其他疑难户口 。
(3)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项目:除上述六项需报上级审批外,其余项目均由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 。对于需报所领导审批,一时找不到领导,只要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窗口民警可先行办理,事后报所领导补批:
a、本县内常住户口的迁移落户;
b、本县内常住户口中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
c、军队复转人员异地落户;
d、刑释解教人员异地落户;
e、16周岁以下更改姓名 。
办理时限:
a、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各户籍窗口应当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
b、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做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户籍窗口上报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户政窗口 。
c、户籍窗口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约定办理时间 。
d 、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办证窗口民警应当场受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临时居民身份证在3个工作日之内发放 。
e、对于派出所直接审批办理的项目,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户政窗口民警应当场办结;确需所长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
办理各种户籍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证明文件
(1)分户、并户和立户 。
a、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原则,将以往的“单位人”管理方式向实有人口管理方式转变,凭本人申请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办理分户和并户 。如果公共户内有二人以上有家庭关系的,必须分户作为家庭户管理,办理《居民户口薄》 。一般住家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立户 。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按实际居住地分别立户 。未成年子女和已满18周岁仍在就读高中的在校学生不得单独立户或迁入落户,必须随其法定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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