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云南省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二 )


二、突破租赁房屋落户限制
《实施意见》明确,要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实际居住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在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申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时,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
三、突破农村地区返乡落户限制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 。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 。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凭申请人和落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配偶一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申报户口 。
四、突破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限制
《实施意见》还放宽了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这也就是说,如果孙子跟着奶奶居住,那么户口则可落在老人户籍上,而老人跟着子女居住,亦可将户口落在儿女户籍上 。
五、突破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限制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投靠落户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
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迁往昆明市主城区的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
六、突破解决户口遗留问题限制
对长期历史形成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户口遗留问题,如无户口人员的群体落户,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形成的计划外生育子女、自发移民、跨境婚姻等群体落户问题,努力消除户籍管理中应销未销户口、多重户口和户籍项目信息差、错、漏等问题,不断提高人口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 。
保 障
一、不得以退出“三权”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完善农村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坚持 “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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