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全文

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编号:
甲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本申请表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甲方有权依规统筹使用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并将乙方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 。
1.2乙方向甲方申请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甲方依规享有贷款抵押物债权 。
1.3甲方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规作出调整,并要求乙方遵守 。
1.4乙方不诚信申报缴存身份及条件、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等违反本协议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甲方有权依规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一定年限的提取和贷款权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提前收回贷款等一项或多项惩罚性措施 。
1.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及时准确记载汇缴资金,依规审批提取,依规审批发放贷款,及时足额支付存款利息 。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乙方依规依约履行了缴存义务,可依规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依规享有租住或购买政府保障性公共住房的权利,具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2.2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2.3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乙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2.4乙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办理销户提取: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入单位账户;当前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不存在司法冻结、失信冻结、协助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解除而失效,重签协议的需按新协议重新核定销户提取条件 。
2.5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诚信原则向甲方如实申报,甲方不进行身份资格审查 。
2.6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同一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在本市已设立账户的应继续使用,资金随账户转移合并计算 。
【东莞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全文】2.7乙方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2.8乙方进入单位就业,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
2.9乙方向甲方申请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偿还期间应继续依规依约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三、委托划款缴存特别约定
3.1乙方委托甲方通知并同意授权付款银行在乙方指定付款账户划转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甲方通过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向乙方付款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划转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 。
3.2甲方收到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为乙方记账,记账时间以资金实际到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为准 。
3.3本协议约定的委托划款缴存有两种业务类型:手动托收和自动托收 。
手动托收:乙方须向甲方确认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款项,甲方才可向付款银行提交划款指令 。
自动托收:除办理手动托收外,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约定划转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
3.4自动托收约定事项:甲方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乙方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次托收 。本月托收失败的,乙方须自主发起汇缴,由此导致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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