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 结合审判实践 , 制定本解释 。
1、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 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
2、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 不以夫妻名义 ,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3、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4、第四条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 裁定驳回起诉 。
5、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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