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 厦门保障性商品房政策文件( 三 )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
(三)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
(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
(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
(六)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
第十四条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制度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前,根据房源筹集、房地产市场等情况制定每批次的轮候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批次轮候配售方案包括销售对象、售房单位、房源项目、房源地点、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配售安排、选房规则、退出等内容 。
保障性商品房可以面向本市骨干人才等单独批次配售,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
第十五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
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商品房 。
第十六条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
第十七条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
第十八条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
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申购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80平方米 。
申请人育有2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2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申请家庭,申购面积标准不高于95平方米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骨干人才,申购面积标准不高于95平方米 。
申请家庭实际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其可申购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有差异的,以保障性商品房房源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由其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应工作 。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 。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 。
市人社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第十二条第三项申请对象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情况以及第十二条第四项骨干人才的身份认定工作 。
市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 。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的取得原因和变动原因等信息或者证明 。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和确认轮候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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