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证明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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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户籍证明?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难以用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开具户籍证明”:
(一)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的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
虽居民户口簿已记载相关户籍信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居民的申请出具户籍证明:
1、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遗失尚未补办的;
2、因家庭矛盾等原因无法获得居民户口簿,经民警调查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
3、本市集体户口人员无法提供集体户口簿的 。
二、什么情况下无法开具户籍证明?
(一) 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等九类事项,完全能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二) 户口簿上能够证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 。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兵役状况、职业、服务处所、血型等非公安机关主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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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情况:
1、证明“我就是我” 。碰到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结婚证、房产证、独生子女证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按照“谁做错谁更正原则,应到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部门进行更正” 。
案例:居民王某的房产证姓氏写成了“黄某”,公安机关不予开具“小黄就是小王”的户籍证明,居民应至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更正 。
2、证明“我爸就是我爸” 。户口簿即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证明 。户口簿上已显示的关系信息,公安机关不再开具关系证明;若户口簿无法证明,但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公安机关应当开具户籍证明;若经核查无法证明,则不予开具,建议到公证机关去进行公证证明 。
案例:居民老王和小王系父子 。两人系在一本户口簿上,且已体现父子关系 。派出所不再开具父子关系的户籍证明;若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但历史户籍档案曾反映两人同户时的父子关系 。公安机关则应当出具父子关系的户籍证明 。
3、健在、死亡、婚姻等证明 。公民健在、死亡证明,由卫生部门开具 。婚姻状况证明,由民政部门开具 。
三、申请户籍证明所需材料:
1
《居民身份证》;
2
学生集体户内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单位集体户、驻沪办、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内人员,还需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3
【婚育证明怎么开】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内人员,还需提供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审核同意签发的《同意办理户口、身份证事项证明》;
4
社区公共户人员,居住在本市的,提供本市实际居住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者《居住核查表》或者实有人口信息登记在户籍地派出所辖区),居住在非本市的,提供在当地居住生活的凭证;
5
部队集体户人员,还需提供所属团级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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