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202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海沧区202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23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厦教发〔2023〕21号)文件要求 , 为做好海沧区202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 结合海沧区实际情况 , 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基本原则
2023年 , 海沧区依据国家规定的班生额标准提供积分学位供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就读 。积分入学信息及时公开 , 根据全区学校学位情况和随迁子女在海沧区的积分排名情况 , 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办法录取 。
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申请参加海沧区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 ,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 , 年满6周岁(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适龄儿童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随迁子女均不能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
2.随迁子女父(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且居住地住址在海沧区的福建省居住证;
3.随迁子女父(母)报名前在海沧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 , 即2022年11月1日-2023年4月30日必须在海沧区居住 , 且目前仍在海沧区居住 。
说明:
在海沧区购置拥有50%以上(不含50%)产权的成套居住条件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随迁子女父(母) , 若因办理居住证年限不足而达不到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 , 可凭父(母)在海沧购买房屋登记备案的时间(登记备案时间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与办理居住证的时间合并计算在厦居住时间 , 但计算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时不以此方法计算得分 。
厦门市非海沧区户籍随迁子女要参加海沧区积分入学的 , 其在海沧区的居住情况应由其居住地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供电子居住证明 。
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务工社保积分和稳定居住积分两个项目计算积分 , 总分115分(根据有关规定 , 个人生育情况不再纳入积分体系) 。
务工社保积分(总分58分)
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在工作单位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4分 , 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4分计算得分 , 以实际缴交月份累计得分 , 已申请退保、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 。本项满分48分 。
2.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居住(副申请方近6个月须在厦有居住记录)、务工的 , 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 , 另一方作为副申请方 。副申请方在厦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累计每满一年(12个月)积2分 , 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12个月*2分计算得分 , 以实际缴交月份累计得分 , 已申请退保、补缴的月份不予计算得分 。本项满分10分 。
稳定居住积分(总分57分)
【海沧区202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1.随迁子女父(母)(主申请方)一方在厦门市居住累计每满一年(365天)积2分 , 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天数/365天*2分计算得分 , 以实际居住天数累计得分 , 本项满分24分 。
2.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成套居住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 , 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 , 得24分;同一套房产 , 由随迁子女父(母)共同拥有产权的 , 可将夫妻二人的产权合并计算 。拥有多套房产的 , 仅按一套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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