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 五 )


从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 , 对所负责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实施监测 。站级监控系统、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 数据传输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交换协议 。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智能服务平台 。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充电基础设施维护或运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 , 及时处理充电基础设施故障 , 及时受理用户咨询和投诉 。
公用充电设施正常率(指一定周期内 , 扣除日常检修时间后 , 充电设施正常提供服务时间的比例)不得低于90% , 市发改局将每年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要求运营企业限期整改 。
第二十四条 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按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 。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 。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的收取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专用、自用充电设施 , 应当遵守公用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
第二十六条 车位租赁合同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 ,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 , 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
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 , 应当向供电局办理拆表销户手
续 。供电局定期汇总自用充电设施拆表销户数据 , 并报市发改局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安全管理 , 强化安全意识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 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 , 加大对违规建设、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 , 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 , 没收违法所得 , 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 , 对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
第二十九条 加强运营监管 , 维护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公用充电运营企业监督管理 , 严厉打击未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等程序投入运营、超出有效检定周期运营、超收电费、服务费等行为 。对用户举报事项 , 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查处 , 并作出回应 。
第三十条 加强舆论监督 , 强化服务意识 。相关部门在办理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运营手续过程中 , 要主动、耐心解释办理流程 , 明确办结时限 ,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 以上级文件为准 。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 , 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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