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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瑞安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 , 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20〕73号)、《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温政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 , 制订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 , 包括:
(一)公用充电设施 , 指为非特定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
(二)专用充电设施 , 指专为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
(三)自用充电设施 , 指为本单位及职工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住户自备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个人自备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基础设施 。
第四条 明确部门职责 , 形成推进合力 , 主要分工:
市发改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 以及对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审核;牵头编制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政策制定、补助审核等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 。
市资规局负责充电设施用地的统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的规划审批 。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设计、审查等相关单位落实配建停车位预留充电设施、统筹老旧小区充电车位的改造和建设工作 。
市供电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发放、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供电服务 。
市交通运输、市市场监管、市消防救援、市综合执法、市机关事务、市商务、市卫生健康、市文广旅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指导、监测和监督工作 。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 , 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 。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 , 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 , 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 , 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具体为:
(一)在住宅小区、办公场所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旁等场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设施 。其中 , 结合加油站建设充电设施的 , 应符合相关规范的安全控制间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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