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最新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原文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的适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贷款 。
第三条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 。受委托银行应当依据协议承办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中心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先缴后贷、缴贷结合、贷款担保的原则 。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由受委托银行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人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
对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现役军人配偶、转业军人,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 。
借款人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离婚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
【2023版最新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原文】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本市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或工作)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有按时偿还贷款能力;
(四)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材料;
(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与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
(七)认可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确定的担保方式;
(八)中心或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 。贷款数额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家庭情况、还贷能力等计算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贷款金额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贷款金额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三)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借款人的具体贷款金额实行与其还款能力、缴存余额双挂钩,在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内,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的低值确定具体贷款金额:
a: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还款能力系数×实际可贷年限 。
b: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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