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修订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全文

【2023年新修订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 , 加强母婴保健管理 ,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 , 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对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免费提供母婴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并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母婴保健免费服务项目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 , 对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配合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
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 普及母婴保健知识 , 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 , 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母婴保健工作、关爱孕产妇婴儿健康的良好氛围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母婴保健知识公益宣传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 , 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 。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 , 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
第七条 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 , 按时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指导 , 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服务 , 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
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 , 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孕产期心理保健知识纳入孕产期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内容 , 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 , 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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