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暂行措施
财政部建造部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和范例建造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造市场正常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令、行政法例制订本措施 。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造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措施 。国度法令法例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
第三条本措施所称建造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造工程的发承包条约价款举行约定和依据条约约定举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卖力工程价款结算的看管管理 。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正当、平等、诚信的原则,并切合国度有关法令、法例和政策 。
第二章工程条约价款的约定与调解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条约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条约约定 。
非招标工程的条约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条约中约定 。
条约价款在条约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变 。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条约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举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要领;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领、数额实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孕育发生变动时,工程价款的调解要领、索赔要领、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要领;
(四)孕育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管理要领;
(五)约定负担危害的领域及幅度以及凌驾约定领域和幅度的调解措施;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要领、数额实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要领实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用度;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赏罚处法;
(十)与推行条约、支付价款相关的保证事项 。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条约时敷衍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要领:
(一)牢固总价 。条约工期较短且工程条约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接纳牢固总价条约要领 。
(二)牢固单价 。两方在条约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危害领域和危害用度的计算要领,在约定的危害领域内综合单价不再调解 。危害领域以外的综合单价调解要领,应当在条约中约定 。
(三)可调价钱 。可调价钱包含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两方应在条约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解要领,调解因素包含:
1、法令、行政法例和国度有关政策厘革影响条约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钱调解;
3、经批准的设计变动;
4、发包人变动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用度增加;
5、两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条约划定的调解环境孕育发生后14天内,将调解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解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条约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解 。
当条约划定的调解条约价款的调解环境孕育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大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解陈诉,发包人可以按照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解和调解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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