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21修正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21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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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确保耕地保有量稳定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内 。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驻区分局(以下简称土地分局)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
第五条 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 。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耕地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被区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且该幅土地耕作层尚未被破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愿意耕种的,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签订土地耕种协议,耕种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可续期 。 该幅土地依法需要动工建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耕种该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处理,不给予补偿 。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愿意耕种该幅土地的,该幅土地作为市人民政府建设储备用地,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 。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加强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 。 土地整理由区、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 土地整理后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并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 。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承担 。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增加的有效耕地,可以确定给整理单位和个人使用 。 土地整理后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安排给整理单位和个人使用 。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留成部分、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耕地开垦计划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开垦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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