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四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 , 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 , 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 , 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 , 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 ,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 ,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 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 , 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 , 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 , 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 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 宣传法制、教育疏导 , 及时妥善处理 , 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 , 提出的建议、意见 , 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应当回避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 , 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 , 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 , 可以举行听证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 , 查明事实 , 分清责任 。 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 , 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 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 ,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 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 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 并予以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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