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六 )


(二)对事实清楚 ,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 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 , 作风粗暴 , 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 隐瞒、谎报、缓报 , 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 , 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 , 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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