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释义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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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释义】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适用前款规定 。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 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
本条共分三款 。 第一款是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范围的规定 。 证人证言是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 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查明犯罪事实, 证人作为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其证言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具有重要意义 。 但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 其证明力往往受到时间、来源、案发时的环境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甄别、质证 。 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出庭作证是在审判阶段对证人证言进行甄别的重要方式 。 根据本款规定, 证人证言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 证人应当以出庭的方式作证: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包括公诉人、当事人等认为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情况, 与其掌握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等 。 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即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才有必要出庭作证, 这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 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很低,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既有传统的原因, 也有对自身利益的考虑, 如害怕打击报复, 认为出庭作证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出庭作证耽误时间, 影响自己收入;案件与自己无关,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等等 。 因此, 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措施, 如加强证人保护、对出庭作证予以补偿等推动、鼓励证人出庭 。 从国外司法实践看, 也并非证人都要出庭 。 而且, 规定证人都要出庭也不现实, 因此这里规定要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 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目击案件的发生, 是案件主要甚至唯一的证人, 对于印证其他可能定案的证据具有重要意义等 。 既包括单独影响定罪、量刑, 也包括既影响定罪, 也影响量刑 。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 这里规定的是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 证人是否应当出庭应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考虑, 包括提异议的情况以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等 。 对本款规定的未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能否排除, 这里未作规定, 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结合其他证据确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办理死刑案件时,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 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 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 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 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需要注意的是,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 应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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