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正


2021年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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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2021年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修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 ,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 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 , 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 , 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按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 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 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构 , 保障档案事业发展 。
第五条 省、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五)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 , 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 , 对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 , 组织协调 , 统一制度 , 监督和指导 。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 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 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 , 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 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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