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2023版)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
第三条(管理职能)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
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条(管理方式) 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
二、学籍建立
第五条(学制规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 。
第六条(招生要求)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
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
第七条(入学要求)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其满足入学年龄后,按照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籍,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就读经历 。
第八条(学籍注册要求)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 。全国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 。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
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全国学籍号 。
学校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除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 。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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