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是什么( 二 )


为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学生补建学籍时,须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方能补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
第九条(学籍定位)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转接或新建学籍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
三、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相关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
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求)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最新规定是什么】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
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变更) 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无误后,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变更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 。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 。
四、转 学
第十三条(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施教区、乡(镇)迁移的;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设区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 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若无明确转入学校的,可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当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由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
第十五条(办理时限) 接受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调档 。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 。
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转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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