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2023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 三 )


第八条不参加积分申请、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 , 可为其随迁子女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报名入学 。
第九条收费及学籍管理 。
(一)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并入读有招收积分制学生计划公办学校的随迁子女 , 各学校不得收取物价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对获得积分制入学资格并入读有招收积分制学生计划民办学校的随迁子女 , 按规定予以相应标准的补助 。
(二)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学位的随迁子女 , 在其小学或初中阶段就读期间 , 若转学或者入户广州将不再享受积分制入学补助 。
(三)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位的积分制入学 。
(四)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建立学籍 。
第十条对接收积分制入学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 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 , 并依法追究责任 。
来穗人员为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制入学 , 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 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 ,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附件1:广州市白云区2023年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指标及分值体系表.docx
附件2:广州市白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受理窗口咨询电话及地址二维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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