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2023

一、政策背景
目前我市存在七个不同区域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分为:市内7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南部山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原莱芜(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和商河县七个区域 。各区域间执行不同的医疗服务价格 。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医保发〔2020〕62号)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的有关规定 。
三、出台目的
为解决全市医疗服务价格碎片化问题,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济南市医保局在深入调研和价格测算的基础上,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对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统一调整 。进一步促进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有效推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
四、重要举措
(一)统一各区县价格水平 。为解决区域间医疗服务价格不平衡的问题,将长清、章丘、济阳、原莱芜、平阴、商河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统一调整到市内七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价格水平 。
(二)实行分级别差别定价 。对同级别医疗机构执行相同价格标准,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比价关系 。对床位费、诊查费实行差别定价,对介入治疗和手术治疗,二级医疗机构价格在三级医疗机构基础上下浮1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下浮15% 。
(三)分布调整到位 。考虑到原莱芜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普遍较低,对其中198项涨幅较大或使用频次较高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于今后分步调整到位 。其他项目和区域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和其他区县一样统一调整到位 。
(四)《通知》于2023年1月1日执行 。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关于印发济南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2023】咨询电话:6896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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