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东莞非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二 )


2.父或母是港澳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
3.父或母是台湾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父或母是外国国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有效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等证件 。
父或母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就业,因特殊情况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仅可在招生补录阶段向仍有剩余学位的民办学校申请入读 。具体入学条件和办理办法在年度招生文件中另行规定 。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方式申请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以下统称“属地购买服务”) 。具体积分办法按照《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方案》执行 。
父或母一方符合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参照本市户籍生入学条件报名,按相应优待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优待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读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含属地购买服务) 。入学优待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
(一)父或母一方符合《东莞市高端人才和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规定;
(二)父或母一方持有效的《东莞市优才卡》并在东莞市工
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三)父或母一方获得“东莞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在东莞市工作或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自有房产;
(四)父或母一方在适龄子女申请入学前5年内(含入学当年,截止时间为申请入学当年的8月31日)获得东莞市委、市政府授予个人荣誉称号;
(五)符合规定的台湾学生和华侨华人子女;
(六)符合规定的军人子女、公安民警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
(七)符合其他入学优待政策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办学资格和年检合格的民办学校名单 。入学后,符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民办学位补贴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被本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录取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通过积分入学或入学优待政策在民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属地购买服务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具体的购买服务安排、购买标准等由属地镇街(园区)确定 。
在本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就读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民办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缴费 。开学后,符合资格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向就读民办学校申请学位补贴,具体学位补贴标准、经费分担以及申请办法按照东莞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条 因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就读的,其监护人须出具有效的监护证明,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
第九条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学校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评优奖励、团队活动、课后服务等方面,对待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与本 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 。学校要采取针对性地教学帮扶措施,加强 与家长沟通,帮助非户籍适龄儿童、 少年融入集体,促进其健康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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