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随父或母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
第三条 各镇街(园区)应落实流入地政府责任,加强领导和统筹,把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民生实事抓紧抓好;保障教育用地供给,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教育扩容提质千日攻坚行动,增加公办学位供给,优化辖区义务教育结构调整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每年学位供给情况合理调整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学位供给数量,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教育教学工作,保障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负责积分入学学生学籍信息等项目审核,以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
财政部门应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入学的学生及其父或母户籍情况审核,负责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父或母居住证的办理和审核,以及积分入学积分方居住证办理所在镇街(园区)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定期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按职能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社会保险费缴纳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缴纳社保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入学积分方纳税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情况的审核和评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积分入学房产所在镇街(园区)以及“在本市居所情况”项目中未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已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住宅情况的审核和评分 。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 。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入学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或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其中:
(一)父或母是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父母双方均为非东莞市户籍的,其中:
1.父或母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至少一方须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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