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被保障人须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宁波银行、农商银行农信联社其中一个帐号,不提供现金给付 。
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由被保障人本人受领;被保障人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被保障人直系亲属受领 。被保障人亡故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提交直系亲属银行卡信息,同时须提交关系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清原由、受益人或监护人及相关信息),亡故的还须提供死亡证明或死亡记录 。
第十一条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到宁波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市总工会设在各区县(市)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或在手机“甬工惠APP”端,服务-医疗互保-住院理赔模块内办理(无甬工惠账号者,可由符合条件的会员代办) 。线下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户 。线上受理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给付,不再另行通知 。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 。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 。本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当年8月1日起至次年5月31日 。
其它
第十二条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 。(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标准 。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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