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户口迁回原籍最新政策 南京户口恢复申报流程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退休移交地方
凭区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
军人退出现役后一年内,持区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可以在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配偶处申报恢复户口(学生集体户除外),申报恢复户口时还需提供结婚证、集体户同意落户证明 。
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口注销证明 。
原户籍系本市的华侨及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的中国公民(含南京籍学生在高校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登记资料;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居留认证或者国内公证机构出具的国外居留证明翻译公证;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提供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5年出入境记录认定;
(四)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以外的其他出入境证件申请恢复户口登记的,至侨务部门依法申领《华侨回国定居证》后,再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原户籍非本市的江苏籍华侨,在本市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户口准入条件 。
不符合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所在地恢复户口登记条件的,可以在原户籍地社区家庭户恢复户口 。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港澳台居民及外籍身份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申请跨市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 。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现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 。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
【南京户口迁回原籍最新政策 南京户口恢复申报流程】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或父母、子女处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原注销地或父母、子女处无条件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家庭户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外省市户籍因婚嫁(同居生活)来本市的妇女:
本人持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公安机关能够查到原籍户籍档案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真实身份后,原则上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如因经济能力无法返回原籍落户,或因原籍无亲属等原因不具有在原籍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市户口准入条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
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恢复申报过程中,发现军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刑满释放证明、护照或者旅行证与当事人户口注销证明中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户口注销证明登记的信息恢复户口,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不一致是经过依法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信息登记,并如实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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