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相关事项
一、出生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出具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
2、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负责签发 。
3、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新生儿父母填写《江苏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亲子关系声明”,同时新生儿父母或监护必须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
(一)所需材料
办理出生证明:
1、家长需提供宝宝大名、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原件,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2、出生证明国家规定应由母亲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母亲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只能有父亲前来办理,还需提供母亲本人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受托人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出生证遗失补办:
1、签发机构审验儿童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刊登有原《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或被盗等相关声明的报纸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江苏省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予以补发 。
2、补发申请由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母亲和父亲双方亲自办理,否则不予受理 。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 。
4、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
5、补发的证件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做好登记 。
6、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儿童 。1996年以前出生的儿童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因户口登记或出国等需要出具出生证明时,可持接产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或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出生情况公证 。
(二)办理时限
出生证明:出生后一个月办理的,材料齐全现场就可发证
(三)办理地址
东海县: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18-87283195
灌云县:县妇幼保建所 联系方式:0518-88112738
灌南县:灌南县妇幼保健院群保科 联系方式:0518-80518882.
赣榆区:区妇幼保健院 联系方式:0518-86212180
海州区:区妇幼保健所 联系方式: 0518-85485573
连云区: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518-82377045
二、户口出生申报
新生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
(一)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一方的结婚证(非婚生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
特殊情形申报出生登记规定:
1、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当事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新生儿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直接向鉴定确认的父亲或母亲所属户籍派出所申报,派出所应在核准出生日期且无重复申报的情况下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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