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低保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 东莞低保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 二 )


(三)普惠性收入 。70 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
(四)救助性收入 。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贷款、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等;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的国家司法救助金;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和补贴、大病保险理赔款;政府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价格临时补贴、一次性生活补贴金和节日补助(慰问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弃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等 。
(五)特定用途性收入 。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残疾人专项补贴;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残疾人参加辅助性就业所得;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六)临时性收入 。在校学生实习、寒暑期打工或者勤工俭学获取的收入;60 周岁以上老年人临时性劳动报酬 。
(七)就业成本 。享受低保期间,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 。
(八)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
第四条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六)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七)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五条 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 。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东莞低保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 东莞低保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第六条 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 24 个月低保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 1 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 1 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名下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计入家庭财产:
(一)家庭自住房屋(限 1 套);
(二)因病变卖唯一住房且持续用于治疗的资金;
(三)申请救助前 6 个月内,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且基本符合医疗实际支出或者需求的临时借款;(四)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财产 。
第八条 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认定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辅助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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