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低保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 东莞低保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

东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财产状况认定细则第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
第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 。
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
1.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和流水推算 。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已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收入,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
2.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不从事与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生产劳动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计算其收入;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不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计算其收入 。
3.家庭中有无人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三级或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单亲学龄前儿童的,可不计算 1 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因病确有就业困难的人员按照实际工资收入计算 。
(二)经营净收入 。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
(三)财产净收入 。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存款储蓄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
(四)转移净收入 。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后的收入 。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嘱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第三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待性收入 。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等;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归国华侨等特殊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等 。
(二)奖励性收入 。为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劳保津贴和劳模补助;见义勇为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因参与志愿服务负伤、致残、亡故而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