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三 )


(二)日常分配 。按上述集中分配第2至第5点分配程序执行 。
单位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与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实施机构 。
第十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的拨付工作 。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承租人,依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拨付金额;审核通过的租金补贴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已纳入补贴范围的承租人,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继续给予补贴 。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牵头建立番禺区人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并对接番禺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实现申请人身份验证及数据传输、统计分析,以及人才安居有关政策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推动实现本区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就业、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 。
第十九条 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 。弃租或承租未满 3 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承租人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公寓 。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人才公寓续租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续租期间按人才公寓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实施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租赁合同期满未在规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人才公寓 。
租赁合同应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应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
实施机构应对人才公寓做好日常巡查、台账记录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完成整改 。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调换人才公寓,单位整体租赁的不得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入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发生上述情形的,由实施机构收回房屋 。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公寓或租金补贴的,实施机构解除租赁合同,追缴欠款,并收回房屋,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追缴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承租人不得再申请人才公寓 。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时符合上级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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