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推动具有全球影响力高水平人才强区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公寓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相关活动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面向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产权型人才住房政策另行制定 。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符合条件的持有番禺区人才服务卡(白金卡、金卡、银卡)的人才 。
第四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的政策制定、政策指导、规划计划、资金预算和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推进人才公寓的筹集建设工作 。
【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全文 广州市番禺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资格 。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人才房产情况,根据区的人才公寓建设需求,会同土地开发部门安排用地,在年度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落实人才公寓配建任务 。
区财政(国资)、发展改革、科工商信、城市更新、土地开发、投资促进、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才公寓相关工作 。
人才公寓实施机构(下称实施机构)负责开发番禺区人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和人才公寓的投融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及运营等综合服务 。
第二章 筹集与建设
第五条 人才公寓应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满足人才居家生活需要 。
人才公寓项目规划选址应考虑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等因素,兼顾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配套服务,优先选择城市轨道交通相对便利、产业布局相对集中、公共配套相对完善的区域 。
第六条 人才公寓可以通过配套建设、集中新建等方式建设,也可以通过购买、租赁市场房源,接管、盘活政府存量房源,接受捐赠房源,以及在市场租赁房源中认定等方式筹集 。
第七条 人才公寓筹集,原则上应以盘活存量为主,鼓励社会参与,主要筹集渠道如下:
(一)盘活利用政府存量公房 。在政府存量公房中,摸查并筛选出符合使用条件的公有住房,经区政府批准后划转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实施机构视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 。
(二)从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划转 。在普通商品住宅及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的政府性房源,在满足拆迁安置需要的前提下,剩余房源经区政府批准后划转作为人才公寓使用,实施机构视情况进行品质化提升 。
(三)盘活利用市场房源 。实施机构可以通过收购、租赁市场房源、与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主体合作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 。
第八条 人才公寓建设,原则上应以配套建设为主,集中新建为辅 。主要建设渠道如下:
(一)项目配建人才公寓 。在年度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产业园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具体配建比例结合年度需求、房源可供应情况确定 。
(二)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存量用地集中建设 。区本级政府保障性住房项目储备用地,经批准可用于集中建设人才公寓 。鼓励区属国企利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公寓服务我区人才,也可以通过政府自建或招商引资等多种方式建设人才公寓 。
第九条 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 。新建人才公寓应设置多种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单套建筑面积按高层次人才服务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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