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居民医保报销待遇 肇庆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一、普通门诊
1、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已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50元,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 。
2、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选定的已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每次报销一般诊疗费7元,纳入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 。
3、纳入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医保报销标准为3元/人/次,不纳入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 。
二、特定病种门诊
特定病种门诊无起付标准,指定目录范围内报销比例与住院相同 。患有多种特定病种门诊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如有恶性肿瘤的可同时申请第2和第23项特定病种门诊)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

(二)市外住院
已办理异地居住,急诊备案: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核报 。
已办理转诊备案:起付标准为市内同级医院的120% 。共付段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
异地自主选择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内同级医院的120% 。共付段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
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
四、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①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急诊、门诊后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住院前24小时内的当次急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可以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次抢救所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住院结算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
③门诊留观的参保人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2小时发生的门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可以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
五、大病医疗保险
1、收费:大病保险保费不需个人另行缴纳,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按规定拨付 。
2、支付标准:
(1)参保人(不含以下第(二)点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扣除起付线1.7万元后,市内就医及市外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即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就医、异地急诊备案就医)的报销比例:1.7~10万元(含10万)的医疗费用给予60%,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70% 。已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报销比例在市内就医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其他市外就医报销比例在市内就医基础上降低30个百分点 。
(2)参保人中属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的,起付标准为34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属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5100元,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3、报销问题:关于怎么报销的问题,2019年6月30日肇庆市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正式上线,意味着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等费用,可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直接结算,救助对象仅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费用,无需再到乡镇或街道办申请医疗救助待遇,大大简化了医疗救助报销程序,实现了“随来随治,随走即结”的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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