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家庭有第(二)款第2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区政府网站,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审核中涉及年龄、户籍、房产转让、婚姻状况、社保缴纳、毕业年限等日期核定的,均以申请人线上申报提交完成时间为节点 。
(二)对部分月份无法提供失业证明或相关收入证明的,原则上参照上年度杭州市区人均年最低工资27360元标准认定折算;对能提供失业证明但按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属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就业困难原因证明的,可按其实际取得收入计算 。
(三)申请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萧山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83587653) 。无萧山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租赁备案证明有效期不含申请保障月份的,则补贴不予保障 。
(四)申请人劳动合同有效期须包含申请保障月份 。
(五)直系亲属在萧山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为“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萧山区拥有2套(含)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
(六)目前家庭资产具结要求为,申请家庭成员名下车辆有且仅有一辆,且裸车价不高于20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注册登记企业有且仅有一家,且注册资金不高于50万 。
(七)有关《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区民政部门:82659239 。(其中低保中的残疾人单列户,若家庭户为一人的,无需办理低收入证明;家庭户非一人的,需办理低收入证明)
(八)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可享受公租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人才安居工程及蓝领公寓等相关住房保障之一,不得同时享受 。我区廉租房和公租房实物配租在保家庭不得申请 。
(九)线上常态化受理,保障资格审核贯穿资料受理到补贴发放全过程,每月资格核查一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资格即终止 。在保家庭补贴发放满1年后,需填写《萧山区公租房(廉租房)补贴年审家庭情况具结书》(附件4),按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具体事宜待通知 。
(十)上述涉及的有关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收入标准、家庭资产要求等情况,须具体参照申请时相关部门的数据 。如有变动,会在区相关信息平台发布 。
(十一)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电话:83819101、83819102、82651962,各镇街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详见下表 。
文章插图
附件1:申请材料清单(1).doc
附件2:备用表格(1).zip
附件3: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docx
附件4:年审家庭情况具结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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