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社保缴费标准 宁波市医保缴费比例】宁波市医保缴费比例
自2016年2月份起,医保缴费比例为单位9%,个人2%,单位缴纳城镇基本职工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单位上月所有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标准向地税进行申报 。
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调后,参保人员退休后办理医疗保险人员类别变更手续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办理按月延缴手续 。选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在2016年2月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按12%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1%的比例补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在2016年2月1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按10.5%的比例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0.5%的比例补缴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按《关于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甬劳社医保〔2010〕241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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