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伤认定指南

海口工伤认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工伤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含门诊病历或住院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下列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
(二)材料补正 。经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出据《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
(三)延长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无法提出申请,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填写《延长申请时限受理表》(附件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申请的意见 。
二、办理流程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经补正后材料齐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于15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工伤认定申请表》审查资料栏详细记录申请人何时提出申请、何时补正材料等情况,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意见:
(一)予以受理 。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4),在《工伤认定申请书》受理意见栏写明“同意受理”并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
(二)不予受理 。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在《工伤认定申请书》受理意见栏写明“不同意受理”并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
三、办理地点
工伤认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电话:0898-65338120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
劳动能力鉴定
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海口工伤认定指南】电话:0898-6533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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