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北京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管理通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定期复核申报期限满2个月前,采取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等方式,主动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期限、内容、方式、地点等事项 。各区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定期复核告知工作 。
对老龄、大病、重残、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办理、入户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协助困难家庭办理定期复核申报事宜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告知工作后,备案家庭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其公租房备案资格自动终止,并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家庭发放公租房备案资格终止通知单 。家庭备案资格终止情况应在各区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
三、优化复核工作程序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租房备案资格定期复核、分配入住和合同到期前复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通知 。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开展复核工作的通知,明确复核人员名单、复核内容、工作时限、申报逾期处理等事项,并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告知备案家庭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步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发起资格复核操作,导入复核人员名单,对复核家庭直接开展信息比对核查 。
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进行合同到期前资格复核时,产权单位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送复核人员名单 。
2、初审 。
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申报情况和系统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
3、信息比对核查 。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自动锁定以及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2015〕41号)规定,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备案家庭有异议的,可按规定进行异议复查 。
备案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解锁操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继续复核初审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但异议不成立、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逾期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信息比对核查数据结果,对其备案资格作出变更或终止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
4、复审 。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家庭的复审工作,依据复核结果对备案家庭作出资格通过、变更(退回街道)或终止的决定,将《复查结果告知书》通知相关家庭,并在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其中对于终止资格的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同时将终止结果及原因通知房屋产权单位 。
四、加大信息比对核查力度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复核时,均需进行系统信息比对核查,信息比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
区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信息比对核查未通过的家庭,进行重点核查 。必要时,可要求家庭补充提交其他相关凭证材料 。
对信息比对核查不通过、系统自动锁定的家庭,区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资格处理决定 。区或街道(乡镇)保障部门对系统锁定超过6个月的家庭仍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将对相关区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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