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条例》第十七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按下列办法核定:
【202·海口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及标准】缴费满1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5个月,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个月 。
按前款规定办法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计算领取期限超过18个月的,按18个月核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计算领取期限超过24个月的,按24个月核定 。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的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月平均工资的60% 。
按前款规定标准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高于或者等于本省一类地区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照一类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8%发放;低于或者等于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按照海口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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