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 二 )


第十条 (配租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 , 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 , 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 。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 , 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 , 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以及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
单位整体申请租赁的 , 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量进行调查摸底 , 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申报房源使用意向 , 并与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签署房源租赁协议 。单身人士或家庭申请租赁的 , 房源分配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规定统筹安排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先申报(先申请)先供应”的原则 , 制定房源供应方案 , 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房源不足时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建立轮候制度 , 根据需求房源意向、单身人士或家庭申请量以及供应方案研究确定房源使用的具体方案 。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 闲置超过一年的 , 可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相关规定 , 通过“市区联手”方式 , 跨区配租 。
第十一条 (供应标准)
(一)单身人士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
(二)单身人士申请合租的 , 原则上按一居室1人的标准配租 , 即:2人可合租一套二居室 , 3人可合租一套三居室 , 依此类推;
(三)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多居室;
(四)拆套使用的 , 应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租赁价格)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委托专业估价机构对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根据评估结果 , 结合供需状况 , 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 制定租金定价方案 , 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供需情况变化 , 建立租金动态调整机制 , 调整方案应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
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实施的 , 双方应协商一致 , 按规定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方案 , 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
第十三条 (租赁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自行实施 , 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 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单位集体租赁的 , 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 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 , 应提前3个月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 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 符合条件的可续租 。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 , 总年限期满后 , 针对租赁需求不足的项目 , 市场租金过渡性居住年限可适当放宽至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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