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 三 )


第十四条 (供后管理)
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 或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等违规行为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 ,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 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 , 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
第十五条 (租金结算)
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 , 按时支付租金 ,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用于支付租金 。承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 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 , 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单位集体承租的 , 应配合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 。
第十六条 (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规定归集和使用维修基金 。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监督管理部门 ,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崇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沪崇房管〔2017〕7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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