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


【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细则 上海崇明区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五条 (房源筹措)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他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 。
第六条 (设计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 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 ,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 , 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 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 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 , 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 , 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方案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
第七条 (权属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 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 , 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负责落实申请审核、统筹供应和房源管理 。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土地的 , 不得变更土地用途 。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 , 项目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登记簿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 不得办理分户产权证 。
第八条 (准入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人士和家庭)在同时具备(一)、(二)、(五)项条件的基础上 , 满足(三)或者(四)项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 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已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 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 , 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在本区已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 , 但在设定区域内工作且在该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 设定区域划分为“A、B、C、D、E、F、G”7个区域 , A区域为横沙乡 , B区域为长兴镇 , C区域包括陈家镇、中兴镇、东平镇(原前哨农场) , D区域包括向化镇、堡镇、港沿镇、竖新镇 , E区域包括东平镇(原前进农场、东风农场和长江农场)、新河镇(原新民社区) , F区域包括新河镇(原新河社区)、建设镇、城桥镇、港西镇、庙镇 , G区域包括三星镇、新村乡、绿华镇、新海镇 , 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 , 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五)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
以上设定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严重闲置 , 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 但应报区政府审批、市房屋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
第九条 (申请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由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负责实施 。申请对象可以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 并如实填报申请表 , 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 , 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 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 , 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 , 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应出具登记证明 。区住房保障和修缮管理事务中心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 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 , 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 相关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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