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育登记办理条件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
(一)双方均为初婚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二)双方或者一方为再婚 , 且未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的;
(三)已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均已死亡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的 。
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一)双方均为初婚且只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 另一方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 , 再婚后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 或者共同生育一个子女后离异 , 离异期间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又复婚的;
(四)夫妻双方共计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 , 现只存活一个子女(或已解除收养关系现只有一个子女)的 。
注: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需属于廊坊市行政区域内
办理第三个子女生育登记:
【廊坊市生育备案 廊坊生育登记办理条件】夫妻双方无子女的公民合法结婚后 , 自愿生育第三个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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