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灵活就业人员需在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办理转移衔接手续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42号)规定执行 。
五、保障养老保险权益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待遇领取地不在河南省的,由其待遇领取地按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领取地在河南省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养老金 。按照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照规定参与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
(二)遗属待遇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遗属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以上自2021年10月13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今后国家和河南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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