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共7676字 尊享富刘泽君宣判!?涉案达8.8亿的“尊享富”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5名传销高层获刑( 三 )


侦查机关在抓获上述被告人的同时,从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处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1部;从被告人刘某君女友处扣押被告人刘某君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奔驰GLS型轿车1辆;从被告人刘某信处扣押涉案资金及孳息20000833.34元、扣押被告人刘某信交给他人的涉案资金6620000元;被告人马某斌家属向侦查机关退还被告人马某斌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JeeP切诺基车1辆及违法所得款777377.58元;被告人于某峰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款160000元;从被告人潘某辉处扣押被告人刘某信使用涉案资金购买并交给其保管的宝马牌轿车1辆 。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林申请撤回上诉 。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伙同原审被告人于某峰通过网络销售平台进行传销活动,共发展会员426242名,层级达六十余级,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总额达880284643.77元的事实以及原审被告人潘某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500000元的事实正确 。本院认定上述事实与原判决采信证据一致 。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非法成立传销组织,通过上诉人冯某林及原审被告人于某峰设计的网络传销平台,以购买商品的方式发展会员,按网络设计的程序将会员排列层级,根据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计酬和返利,会员层数达66层,发展会员426242人,吸纳传销资金总额达880284643.77元,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冯某林、原审被告人于某峰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诉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所具有的法定及酌定情节,量刑适当 。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林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君、马某斌、刘某信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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