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一)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及村(居)民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如实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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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调查核实时,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有1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与 。
(三)评议、公示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民主评议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评议对象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
(四)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调查,对近亲属申请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 。对已批准的低保对象,确定拟保障金额,将保障对象相关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长期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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