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宜昌市收养登记办理指南公示

办理地点
(一)内地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二)收养福利院的弃婴儿童在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生父母或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在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生父或者生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的程序办理 。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申请条件
(一)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包括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 。
(二)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
(三)同时具备下述四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8周岁以内的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18周岁以内的继子女 。有配偶者收养的,须夫妻共同收养;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经其本人同意;
办理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的证明;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
(1)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
(2)被收养人为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
a.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b.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3)被收养人为孤儿的,应当提交:
a.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b.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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