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4号)下发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全省未参保人员应保尽保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 。为妥善解决该文件执行期内部分人员未及时缴费的遗留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缴办法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缴费情况据实记录缴费年限,单位或个人未缴费、且未明确处理办法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材料,到参保地或者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补缴 。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 《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 。困难企业欠费按照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 〔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行,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
(二)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 (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
3.属于应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 〔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 〔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 。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湘劳社政字 〔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 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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