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三 )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或者凭证 。
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同类型电动机的;
(三)车辆所有权变更的;
(四)所有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主要信息变更的 。
第二十二条 【证牌换领、补领登记】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灭失、丢失、损毁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第二十三条 【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或者报废的;
(二)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
第二十四条 【法治教育】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当通过播放宣传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驾驶人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教育,增强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意识 。
第四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通行设施保障】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合理划设非机动车道,建设方便电动自行车通行的设施,为电动自行车通行提供条件 。
有条件的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者隔离警示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规划设置非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应当形成相互连贯的路网 。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非机动车道从事非交通活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非机动车道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设置绕行标志或者修建临时通道保障非机动车通行 。
第二十六条【执法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疏导车辆,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 。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完好和连续 。
第二十七条【车辆条件】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
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经过拼装、改装和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二十八条【上路行驶条件要求】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
(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四)只能搭载一名 12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搭载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安全座椅;
(五)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 1.5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 0.15 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车身 0.3 米,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九条【道路通行规则】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制动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靠右侧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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