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四 )


(四)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 。转弯前,注意瞭望,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超越前车时不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
(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六)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行为禁止】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
(三)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接听浏览通讯设备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或者驾驶表演;
(五)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七)载客营运;
(八)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及其他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
(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一条【限行、禁行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
第三十二条【禁止发展租赁电动自行车】
本市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第三十三条【鼓励购买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
鼓励从事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为用于经营业务的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
第五章 停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地铁站、车站等客流量大的站点以及医院、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公园、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地 。管理单位对非机动车停放应当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车辆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设置智能充电设施 。
公共办公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 。因客观条件受限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当划出一定的安全区域,设置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点,集中管理,加强人员值守 。
第三十五条 【充电设施和充电区域建设要求】
充电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用电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不得将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
第三十六条 【停放要求】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区域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引导驾驶人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
驾驶人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照标志、标线停放电动自行车 。没有划定停放地点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
第三十七条 【禁止停放地点】
下列地点严禁停放电动自行车:

相关经验推荐